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3-10-07 10:04

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昆劳社字〔2006〕81号

一、为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四、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必须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理业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和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服务质量良好。

五、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设置保障金账户及开展代理业务。

六、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照“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原则,为缴款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内的保障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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