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07 09:52

云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云劳[1995] 158号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文“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和《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所包含的项目等问题

1、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口径,最低工资包括以下项目: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或标准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指生产奖、其他奖金。 津贴。指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以及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仍然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补贴。指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2、对不能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暂缓执行省政府第20号令,暂按云政办发[1994]20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能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特困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由企业提出书面请求,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予以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缓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规定应如何理解和计算的问题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暷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均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标准分别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月工资总额折算的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安排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分别按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折算的日工资的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2、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也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职工年休假,如确因工作离不开,又长时间不能安排休息,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视为休息日加班,在国家有规定之前,暂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探亲假、婚丧假、企业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劳动者工作,如确需工作的,也要事后补给假期,如本人要求放弃假期的,也只能支付正常工资,不应视为加班。

三、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仍按省劳动厅云劳[1994]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的问题

1、贯彻云劳[1994]31号、70号文件后,全省大部分企业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建立了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目前主要是建立完善正常升级运转机制。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每年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在省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对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在有支付能力的条件下。可在低于本企业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占总收入比重的幅度内,通过建立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考核升级、考核进档、调整标准等办法,安排调整职工基本工资,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2、云劳[1994]70号文件第三项第四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最高基本工资,根据企业和地区倩况可在起点工资的3--6.5倍范围内确定,最高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所制定方案的最高标准,而不是此次改革必须达到的工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之前,经营者基本工资标准不能突破所批方案最高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收入制的仍按云劳[1995]7号文执行。

3、本文下发后,省属企业实行或改进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厅备案;地县企业由各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自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工资晋级按干管权限报批。

4、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大,新增效益工资提取多的年份,要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多留工资储备金,用予以丰补欠,工资总额发放水平必须严格控制在弹性工资计划之内。

六、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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