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9-22 10:27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通知 ([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返往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其往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