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09-22 10:25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1]3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11月12日印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第九条 职工带薪在大专院校学习(包括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研究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利用寒暑假回家探望配偶或父母,原单位每年或四年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由大专院校发助学金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 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四年内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与配偶、父亲或母亲不论什么原因,累计团聚时间达到三十天或二十天,职工当年或四年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路费是由本人自理的,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累计团聚时间不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当年或四年内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满后,不论什么原因继续和配偶或父母团聚在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其继续团聚时间应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当年或四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五条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究竟哪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申请,双方单位确定安排。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从一九八一年三月至一九八四年底为一个周期,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假期为六十五天;探望父母,假期为四十五天。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帮助农业生产,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两次使用。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和配偶、父、母实际团聚时间。另外,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八条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可另给丧假三天。

第十九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首页)tyc741com的教职工等),原则上应由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方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条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车祸、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单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当年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到职工一方探亲的,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在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来职工所在地点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含路程假)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但不得再享受各种津贴和边干补贴。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有标准工资的按标准工资发给,没有标准工资的按探亲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发给。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病假期内探亲的,按照本人现行病假待遇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因患急病,确实不能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在取得公社(大中城市应取得区一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后,其超假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在取得本单位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其探亲往返路费可报至出国口岸止,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按省财政厅一九八一年五月二日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主动不去外地探亲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给予表扬,但是不得加发工资或发给路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假登记簿,职工在工作调动对,应在行政介绍信上注明是否享受当年或四年内的探亲假期。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事宜,可根据经济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日《云南省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解答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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