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发表时间:2023-09-22 1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