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9-21 17:02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8〕7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精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我们印制了《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为做好管理、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是我省农民外出就业或就地转移就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主要凭证。各地要高度重视《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好发放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在发证前,务必与农业、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进行协调,以确保领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人员能及时顺利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二、要严格按照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地搞好审查认定,严格把关。此前已按政策规定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在发证时应予记载注明。各地在发放初期,要注意集中人力物力,采取现场办公,分片办理,设立办证咨询点等多种方式进行发放,妥善解决申办高峰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积极妥善处理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与省就业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孔繁荣,0871-7195848

○○七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管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发放对象本省农村劳动者中,年满16周岁—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以下人员:尚未通过非农产业就业,有外出务工就业或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已经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申领和办理

(一)申领

1.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申请表》;

2.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近期半寸免冠证件照2张;

4.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

(二)编号

1、《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编号共10位,格式为:

××××××××××号

由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和自然序列号组成,其中:

10位数码按排序从左至右分别代表:

1、2位为行政区划州(市)的代码(详见附件);

3、4位为行政区划县(区)的代码(详见附件);

5—10位为手册的自然序列号(县区确定)。

2、实例:

玉溪市华宁县农民工杨某,其编号为:

云农0305××××××号。

(三)办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统一上报县级劳动就业机构。县级劳动就业机构收到上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发工作。

三、《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管理

(一)《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不得换发,遗失不补。

(二)《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管理、免费发放。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政策咨询电话,负责解答农民工的政策咨询。

(四)各县区劳动就业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领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人员实行规范管理。建立相关台帐、数据库,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五)实施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及时对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在《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中进行详细填写、记载。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撕页、出租、转借、转让《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一经发现核实,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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